對於立院三讀通過修正「公平交易法」有關素人收受酬勞薦證產品不實負連帶賠償責任之幾點疑問

by - 下午2:31

 


 

昨天晚上看到一則新聞--立法院院會三讀修正通過公平交易法中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有虛偽不實的代言或引人錯誤,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僅於受廣告主報酬10倍的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這次的修正主要針對的應該就是在部落格或其他社群平台收受廠商酬勞,撰文分享使用產品或服務的體驗文的部落客們。日後如果有人是因為看到部落客的推薦去消費而產生的損失,有權要求部落客把收受酬勞的十倍拿出來作為賠償。


雖然我自己的部落格寫作幾乎沒有這種收受酬勞代為推廣商品的機會(人氣不夠高),且相關的施行細則尚未公布,不過也想借這個機會談談對這項修正的想法。也很抱歉的是我不是法律專業人士,只是單純談談我的想法,若有謬誤之處也歡迎專家指正。


1.        虛偽不實的代言或引人錯誤的標準是什麼?


虛偽不實也許還可以界定,但是「引人錯誤」的範圍感覺就很廣了-我吃了這份餐點覺得很美味,你吃了不以為然或者覺得一點都不值得,這樣算是「引人錯誤」嗎?我用了這個保養品沒有問題,你的膚質卻剛好會引發過敏,這樣算是「引人錯誤」嗎?而廠商的產品或服務後來成分或方式改變讓後續的顧客體驗不同,部落客很難在這點上舉證,這樣又會算是「引人錯誤」嗎?光是這幾個例子,感覺就會蠻有爭議。

你可能會說,也許經過查證之後可以還部落客一個清白,但是寫篇文章寫到要上法院,看來這個報酬很多人就因此不敢收了,身為部落客,看來只能繼續無私的分享下去。(在此不免希望立委諸公也可以修個法,對於萬一有立法遲緩與監督不嚴之處發生時,把自己的薪俸待遇也拿出來繳回國庫以示負責)


2.        部落客收受報酬,酬勞的結構與裁罰的合理性?


今天部落客收受酬勞,由於部落客「個人媒體」的特殊屬性,裡面其實是包含了三大部分廣為使人周知的傳佈效果,使人產生信任的影響力,以及勞務報酬與成本,簡述如下--

a.        傳佈效果—簡單的說就是部落客的人氣與流量,廠商付出費用讓更多人可以因此接收到產品與服務的訊息。有點像是報紙的閱報量與電視的收視率,那麼傳統媒體有因為這部份的收費而付連帶的十倍賠償責任嗎?那為什麼部落客的流量就因此要被裁罰?


b.        使人產生信任的影響力—看起來這部份應該就是本次修法想要規範的部份。不過我自己覺得,部落客的知識、經驗或說服力就算再厲害,但是在現在部落格充滿各種多元的內容與資訊可供搜尋瀏覽,以及透過微網誌與Facebook可以方便的即時徵詢朋友、網友意見的時代,單一部落格文章的影響力程度到底有多大,相信是可以再討論的議題。


c.        勞務報酬與成本—部落客幫廠商寫體驗文,寫文章、攝影的〝工〞與時間,前往該地點的交通費用,通常也都包含在酬勞當中,所以我如果為了寫一篇體驗文拍了二三十張照片、修圖、寫了兩三千字。如果在傳統的媒體裡這也許就是攝影費與文案費、稿費的範圍。你可曾見過其他媒體的不實廣告裡攝影師與文案作者有連帶負賠償責任的嗎?


以上是針對部落格個人媒體的屬性,與傳統媒體做比較下,所謂的「酬勞」也許都涵蓋了不同的範疇,如果以其收受的總金額作為賠償計算的基礎,顯然有些與傳統媒體的邏輯不同之處,也未必公平。


3.        該進一步訂定免責範圍嗎?


假如部落客清楚標註此篇體驗文係收受酬勞而寫,或者自己扮演的是拍照與文案寫手的角色。抑或是像是飲食、旅遊等涉及主觀經驗過高的產品或服務。或是有個人體質差異的產品等,是否上述情況會有不同的責任甚至免責?相信都是可以再詳細釐清的部份。


本文寫作的目的主要是因為自己的工作是部落格平台的營運,因此就平常自己觀察到的案例與現象提出了一些疑問與看法。我希望這個法令的修正不會因而影響了部落客無私分享的意願(因為擔心寫了即便沒有收錢,但如果還是有被告的可能,因此不如不寫),以及也讓部落客保留一個可以藉由自己的創作能力與累積的流量賺取報酬的空間(畢竟光是靠安插廣告版位或連結來收分潤或廣告點選費用的收入對大部分部落客來說仍是相當微薄),希望有關單位能夠在後續執行時妥善考慮各種情況,訂出一個合理且切實可行的執行方式,相信才符合Web 2.0〝分享〞與〝多元〞的時代精神與實務的現況。


 

(自我揭露:我個人自2000年起開始寫部落格,我的工作單位負責無名小站與Yahoo!奇摩部落格的日常營運。本文同時發表於 Ins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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