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士林文林苑都更案--一些補充與感想

by - 下午5:45




昨天因為文林苑都更案拆遷王姓居民民宅的事件寫了篇雜感,也在自己常用的社群網站上轉貼了不少報導與文章。今天看到了更多的資訊之後,有些補充,有些感想。

首先,是有一位都市計畫系大三的學生張家祺寫了一篇文章「關於王家都更案」,就他的所學與理解來談他對這次事件的看法。簡言之,他的文章除了探討都更的本質之外,也認為這次的事件王家沒有採取法律上認可的反對措施表達意願(注意,這裡是指法律上認可的措施)並且消極的抗拒溝通(沒有出席公聽會),而建商由於已經預售,為了不願意損失之下援引法律要求政府出面代為拆遷。而市府雖然依法執行,但是也沒有扮演好溝通與教育民眾的角色,因此也遭受民眾的批評與攻擊。可以說這次的事件是個三輸的局面。這篇文章雖然獲得一萬多人的轉貼分享,但也遭到不少的批評,除了論點相左的意見衝突之外,不少人也認為這篇純以理性的角度「各打三十大板」對於事情本身沒有實際的幫助,純粹是書生之議。

但我個人是認同這位大三學生嘗試以其所知理性的發表意見與探討此案的。雖然一開始我也未必完全同意他的觀點,但是我認為唯有公民們樂於且勇於把對於社會、制度與法律的意見表達出來進行充分的討論,才會有助於整體社會成員與彼此理解共識之形成。所以也因此發表了以下這段感想「這幾天有關文林苑都更案的相關討論,我個人的感想是--1. 事情從來就不會是簡單的二元對錯 2. 討論與評論即便得不出一個共同的結論,但都有助於觀念的溝通與思考的刺激 3. 要做到有熱情但不帶情緒,有立場但不把「持不同立場」的人完全視作敵人,而是共同追尋真理的夥伴,是一門功課

而因為此案的判決書也有不少朋友轉貼分享出來,其中也對於本案為何最後如此執行提供了法律上的根據。由判決書上來看,王家在此案的確如上文中所提到,亦有瑕疵。在同情其遭遇的同時,亦不能忽略其因為「不知法」所引致的結果。正好有位朋友是律師,請教他對於判決書內容的相關說明,引用如下--

主要的部分可以分成幾個部分:1. 公聽會程序只在參考,在法律上,不是沒有參加公聽會就輸掉,之後還是可以用存證信函等等方式,跟都審會表達「我不想都更」,通常都審會收到這種反對意見,而建商把反對住戶畫進來,通常會退回計畫案叫建商重新劃定。這件案子的其他鄰地,就是用這個方式,所以沒被圈地。

2.即使公聽會不以送達為要件,這個案子建商還是用掛號寄了通知給王家四兄弟(同一個地址),依法院判決,至少有一人有收到,其他三人因為拒收被退回。

而王家之後沒有再以任何法律上可以保留證據的方式,向都審會或建商表明「我不要都更」,而計畫都已經核定了,因此,計畫當然會被認定為有效。

4.其他的部分,王家顯然因為沒有請律師,所以都在爭執沒把其他鄰地畫入都更範圍不合法。但是,其他鄰地早就表明了不願意參加都更(用存證信函),法律上也沒有非一起都更的理由。所以,這點輸了。

簡單說,你可以寫存證信函到都審會,內容很簡單:「我是XX地號地主,目前進行之XX案件,本人不願參與」,這樣就好,不需大學學識。如果你仍然覺得對一般老百姓太困難,現在全台灣有三萬多個律師,法院有訴訟輔導處,縣市政府有免費法律諮詢,各縣市還有法律扶助基金會。如果一無所知,祖產這麼重要的事情,不該問律師嗎?免費法律諮詢又不會要你的錢。沒有人說這種事一定要自己處理吧。你生病會找醫生,電器壞了會送維修,因為你不懂電工、醫學。同樣的,你碰到法律問題,不找律師,把案子放在那裡長菇,問題就能解決嗎?

整個案子的關鍵,不在於多數決的問題,而是在於,今天王家前後完全不以法律方式表示意見。你當然可以說建商奸巧,明明知道王家不願意都更等等。但是,證據呢?法院上拿不出證據,變更計畫核定時你也不表示意見,都審會怎麼可能知道中間有這一段?

也有其他朋友繼續探討都更法修法之議,而這位律師朋友對修法之議的見解是--「我想當初都更條例這樣的修正,是因為要取得全體人同意,有他的困難度,所以修法成為多數決。當然修法回到過去模式,不是不可行,但這樣子會不會讓都更在台灣成為不可行,讓老舊建築永遠無法拆除更新?這是另外一個需要思考的面向。這中間沒有對或不對,但是是一個價值權衡的問題。這就要透過更多的思辯,才能確定人民需要的是什麼。

若就這位律師朋友的意見,我個人覺得正確的法治觀念與常識,是保障自身權益相當重要的依據。其中除了「知識」與「資訊」之外,還包括「對法律與法治社會的信任(不要覺得法律只幫有錢人,不要說「法院是OO開的」,不要以為「反正到時社會大眾會挺我,或者我可以訴諸媒體」,才不會到最後只能靠自己解決,或根本無法解決,或者受到傷害)

此外,今天媒體也免不了有台北市長郝龍斌對此案的談話,當然也引發許多不滿此案執行方式與結果的民眾批評。但是如果因此把本次事件的所有責任全歸責於台北市政府或者市長,我個人是不同意的。因為台北市政府的確可以在此案的執行過程做更好的協助(例如就法律方面給予王家提醒或協助)與溝通(宣導都更相關法律與正確觀念),但也不該說整件事都是郝龍斌的錯。因為這只是一種情緒的宣洩或簡化整件事,對於未來避免類似問題再發生沒有太大幫助。

這次的事件,就我個人而言的感想有以下幾點--

1. 一個事件也許全貌是複雜的,唯有願意堅持去探究其中不同的面相與角度,對於自己或是群體來說才能夠得到切實的知識或教訓。

2. 在此刻的台灣,我們都需要了解、信任、支持與維護法治的力量。因為如果哪一天法律不再是維護個人權利的有效力量,那麼就只會往更壞的方向發展--由權力與金錢決定社會的規則,那麼對於弱勢者來說,只會是更加無助的。

3. 再貼一次上面提到過的感想--1. 事情從來就不會是簡單的二元對錯 2. 討論與評論即便得不出一個共同的結論,但都有助於觀念的溝通與思考的刺激 3. 要做到有熱情但不帶情緒,有立場但不把「持不同立場」的人完全視作敵人,而是共同追尋真理的夥伴,是一門功課

我想我對於文林苑都更案的相關意見發表應該是告一段落了。希望這一次的事件,能夠為台灣邁向更加成熟的公民社會能夠種下一顆好的種子。


參考連結--


文林苑事件/學生觀點:三方小錯造成悲劇


台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都市更新法令與推動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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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意見

  1. 無家可歸的米非2012年3月31日 凌晨1:48

    原來寫存證信函就可以喔!!
    要學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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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記得有免費法律資源可以諮詢,要善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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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人,驕傲的萬靈,由自己來毀滅自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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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可是媒體決定了誰是弱勢,且北市府沒解釋讓民眾知道法院判拆的關鍵原因,竟然還道歉,讓我感覺很無能,沒有公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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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一點也是我覺得有可議之處的地方,公務員的確應該真正切實的面對問題與溝通,而不是只是想辦法讓事情過去就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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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我可以在我的facebook上引用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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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無家可歸的米非2012年3月31日 中午12:39

    請問免費法律資源可以到何處諮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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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請參考這裡喔 http://www.law.taipei.gov.tw/ct.asp?xItem=1056322&CtNode=27512&mp=120041 台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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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無家可歸的米非2012年3月31日 下午4:19

    謝謝!!非常好的資訊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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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我要強烈反駁一下,王家有沒有同意都更,應該是建商自己要提出證據,怎麼會本末倒置成王家自己要提出證據證明沒有同意,我完全無法苟同沒表示即是同意這種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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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請都更計畫,「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二條有提到只要達該更新計畫達一定比例以上的所有權人與土地面積就可以成立計畫(請去查閱法條,此觸不贅)。之後就會舉辦公聽會聽取民眾的意見。這時候其實就是王家可以合法提出反對參加都更的機會。不然等計畫成立之後,就只能以權利變換的方式磋商(也就是王家後來提出二億的原因)
      只能說,真的要了解法律的相關規定,免得自己的權益被損害時,就投訴無門了。因為法律的執行並不會因為一句「我不知道法律是這樣規定的」就沒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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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回應"因為法律的執行並不會因為一句「我不知道法律是這樣規定的」就沒事了。"

    都市更新條例不是像過馬路不能闖紅燈這樣簡單的法律。不能等同視之。何況他還是個完全由建商主導的惡法。

    您還是沒回覆為甚麼是王家要提出證明,而不是去要求建商要提出證明。

    法律的本質不是應該去實現平等,照顧弱勢嗎?這件案子明顯就是知識不對等,
    不是每個人都像建商一樣有錢請律師玩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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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個人也是贊成修法的(有去參與連署),不過在修法之前,人民要自保的方式還是必須知道如何運用法規
      如同我文章裡引述律師所說,台北市政府有提供免費的法律諮詢(文章最下面有放連結),當建商來提「都更案」時,如果可以去諮詢尋求協助,也許就可以避免自己的權益受損。我寫這一篇的用意不是在說誰對誰錯,而是希望提醒大家,如果希望保障自己的權益,至少在台灣現在還算是講法治的社會下,懂得用法律自保是必須要有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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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PS:還有王家不參加公聽會,也不代表他同意他的房子願意被都更,除非建商有取得他同意的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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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是的,您說的沒錯。但是因為現在都更條例採「多數決」,只要在該都更案申請成立之後,就只能以「權利變換」的方式變更在都更案中的權利義務。
      所以王家如果一開始適時的表達不參與都更讓自己的房屋與土地不被劃入該都更案之中(因為王家是獨立土地與建物,就像鄰近其他有表達不參與的土地地主),就可以免除後續的問題。
      而如果是原來一棟公寓中的一家,就跟王家的情況不同,因此現在大家提的修法也是在探討到底「多數決」的作法是不是該調整。但是凡是一體兩面,就像我文中引述律師所說,如果修法為「一致同意」,那麼也許可能的情況就是沒有任何一個都更案可以成立,因為只要任何一個人反對就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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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我倒也不是說都更要一定一致同意,而是就像您所說王家確有其不同意的合理性和獨立性,謝謝您的撥冗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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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其實探討這個主題,的確是複雜的。因為眼前有王家的個案,個案有個案的實際情況。但又似乎必須要整體來看,但是當這樣看問題時,可以預見的一定又會有無法讓所有人所有情況都完美的難局。
      也許,讓城市以它自己該有的方式演變,不要用額外的力量去改變它會是一種作法,但是也看到很多城市或區域慢慢的殘舊甚至衰敗了,難道那就一定是最好的作法?其實我也不知道答案是什麼,但是正如我寫這兩篇文章時有提到的,也許就應該是經過公民們不斷的討論與辯證,慢慢的找出解決之道。
      也謝謝您的回應,抱歉我不是法律專家,回答的二二六六,也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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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Dear Bestguy,您好:
     
    很高興到您的部落格逛逛!
     
    關於士林文林苑事件,我們都感到很遺憾,也引起了社會大眾激烈討論。
     
    其中有一點是,王家如果在都更計畫審議通過前,以書面方式提出「不願參加」的訴求,就可以不被劃入都更範圍,即使連營建署官員也如此對媒體說。
     
    根據我實際參與都更過程,並檢視過數次都更條例法規,以及翻閱了幾本相關書籍之後,發覺在實務上是有困難的。為何我們稱都更條例為「都更惡法」,因為這個法令,並沒有「退場機制」的設計。也就是說,在事業計畫階段、權變計畫階段時,若提出不願參與,也是不行的。因為法令規定,不能以「協議合建」處理時,就用「權利變換」處理。也就是說,若地主不願意合建,實施者(建商)還是可以用「權利變換」方式進行都更。
     
    而,什麼是「權利變換」方式呢?簡單講,就是把你的舊房子,轉換成一筆價值權利(金額)。因此,地主無法退出,只能在價值上做談判。所以,建商才會有恃無恐,因為到了這個階段,已經被劃入都更範圍,無論你再怎麼表示無意願,實務上也很難被排除。當然,理論上來說,在計畫送入審議會時,可能會有機會翻案退出,但我們怎知道,這審議會是否真能考量到少數者的權益呢?這對於無意願的地主來說,風險是相當大的(我不能說政商都互通有無,但,誰知道?)。況且,房子位於範圍關鍵位置,那建商更不可能願意調整計畫書了。
     
    若地主真的以書面表示「不願參加」,那將會更慘,因為依照都更條例,地主只能拿回「更新前」的權利價值,這樣的損失更為慘重。以我實際參與的經驗來說,在尚未正式進入都更審議會前,我們對計畫案所提的各項疑問,建商都能義正嚴詞的回應:「本作法符合法令規範,並無台端所說不合理之處」,至於台北市都更處的回函公文,更是消極處理,每次只會收到:「將請實施者加強與地主溝通討論。」小老百姓求助無門,這就是我所遇到的都更現況!其實建商還有更多手段可以在中間運用,包括抽籤、估價、合約...等等(有機會再做分享),整個都更流程對於一般的地主,是相當不利的。因為所有的資訊都掌握在建商手裡,地主只能被動接收(很遺憾的我必須說,「公開展覽」的計畫書資料,只是一個形式)。
     
    能夠解套的唯一方式,就是,在公展期間,請地主們撤回都更同意書,讓比例低於80%以下而無法通過門檻,如此,計畫書就不用送到審議會了。這,是我們所知的唯一方法。簡單嗎?非常難,為了通過案件,建商早就與簽約地主達成默契,好聽一點是支持,講白的則是暗樁。要讓已簽約地主退出,比登天還難。這就是目前都更受害者所遭遇的困境,「松山永春國宅」都更案,就是這樣一個情況。不同意地主比例不超過20%,因此整個案子已經審議通過,非執行不可,除非建商發生重大問題。但是,建商可以金蟬脫殼轉給另一家來接手啊,如此就不會被撤銷案子了。
     
    我贊成都市更新(其實台灣沒有都市更新,只有建物更新),但反對不公平正義的都市更新,用威脅利誘方式騙到同意書。當然我承認一定會有都更蟑螂的存在,不過目前的法令,對於一般老百姓來說,實在是太沒有保障了。往好的想,經過這次事件後,終於讓社會大眾關注到這個議題(其實都更受害聯盟已經努力了好幾年都沒有好的效果,非常辛苦),也讓大家認識到都市更新的流程與細節,這是好事。但對建商來說,隨著民智已開,資訊不對稱情況將越來越少,他們的操作空間也會被大幅擠壓。簡單講,比較不敢亂搞了。
     
    我很感謝王家,他們算是壯烈犧牲了。不過,現在,我可以更理直氣壯地跟建商爭取應有的權益,而不用怕被強拆、威脅,讓我稍微鬆了一口氣。
     
    有機會的話,可以翻翻都更條例與施行細則,內容不多,應該很快可以看完,並且能有比較清楚的概念。大家都在說「惡法亦法」,所以我們得先從法的觀點來看事情。
     
    回應您文章的目的,主要只是想分享一個觀點:依現行法令,一旦被劃入都更範圍,且同意比例已達80%,地主就很難退出。再加上最新的強拆條款(市府行政法規還把執行門檻降低,15戶以下就可以強拆。前述所提個案--松山永春社區13戶不同意,Bingo!可申請強拆!依照原先規定是不能的),都更條例—實質上是土地強制徵收條例—應該可以稱做是部「都更惡法」了。
     
    簡單與眾多熱寫青年們分享,感謝大家對於公民事務的關心,謝謝!
     
    John(恰好曾是您Peggy老師的同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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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次的事件,我個人認為除了關心王家的處境之外,希望可以喚起公民們對法令與制度的關心與參與。
      像我們的鄰國日本,雖然人民素質與過往打下的基礎都很不錯,但正是因為公民們不關心政治(投票率長期偏低),導致政壇動盪,政客為所欲為,讓日本經過泡沫經濟崩壞與亞洲金融風暴之後一直無法恢復元氣,陷入了「失落的二十年」。台灣沒有像日本這麼雄厚的資本,因此我們更沒有漠視政治與獨善其身的本錢。
      謝謝您對於都更相關法令制度的詳細解釋,獲益良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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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承下文,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劉宏恩副教授,對於公聽會的性質,提出了法律層面的專業看法,提供參考
    http://www.facebook.com/hungying.chen1#!/notes/%E5%8A%89%E5%AE%8F%E6%81%A9/%E5%AD%B8%E6%89%8B%E8%AA%9E%E8%88%87%E9%82%A3%E7%AF%87%E9%97%9C%E6%96%BC%E7%8E%8B%E5%AE%B6%E9%83%BD%E6%9B%B4%E6%A1%88%E4%BD%A0%E5%8F%8D%E5%B0%8D%E6%9C%89%E6%B2%92%E6%9C%89%E7%94%A8/10150695586449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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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剖析的很好,讓我對文林苑有更深一層的了解
    我們不是局內人,可以輕鬆、理性的談論,但如果今天換成我們一般大眾是局內人,做法就不一樣是這樣了。

    http://tw.myblog.yahoo.com/weilin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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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老查,關於文中所提到
    〝如果你仍然覺得對一般老百姓太困難,現在全台灣有三萬多個律師,法院有訴訟輔導 處,縣市政府有免費法律諮詢,各縣市還有法律扶助基金會。如果一無所知,祖產這麼重要的事情,不該問律師嗎?免費法律諮詢又不會要你的錢。沒有人說這種事 一定要自己處理吧。你生病會找醫生,電器壞了會送維修,因為你不懂電工、醫學。同樣的,你碰到法律問題,不找律師,把案子放在那裡長菇,問題就能解決嗎?〞

    我對這段的說法無法認同。

    每個接受資訊的管道不盡相同,我真的不認為這些協助管道是很多人知曉的。會說出這樣的話,反而像是一種身處於資訊優勢者的傲慢的責備。

    家兄的文章中,提到公文對一般市井小民的影響,我想這又是多一個層面的參考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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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過,王家人中也有接受過高等教育的,我真的不認為他們是處於「資訊弱勢」的狀況。
      以這段時間網友們為了支持聲援王家所找到與公布的資訊與協助,連事不關己的我們基於義憤都可以做到這個程度,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說。
      我認為,如果自己的權益有可能受損的情況下,不積極的去尋求專業的協助,最後發生了令人遺憾的結果,其情固然可憫,但是最後受傷的仍是自己,其他人再怎麼聲援再怎麼支持,也都對於實質情況沒有什麼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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