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談部落客都該知道的事—藥品食品相關法規小整理

by - 下午4:13

 

最近有部落客因為在部落格裡寫藥妝產品的分享文因而被主管機關裁罰,因此引發了「是否在部落格裡完全不能分享產品使用心得」的疑慮。我因為之前擔任過一段時間拍賣的品類管理工作,因此對相關的法令有粗淺的認識,整理一些相關的法令與觀念如下,提供給有興趣的部落客朋友們參考。(因為我不是專業法律人士,如果有疏漏之處希望專家指教)

 

首先要稍稍釐清一個概念部落格是不是完全不能做商品使用的心得分享呢?其實不是,而是說,部落格文章因為其公開供人瀏覽的屬性,因此在廣義上也被視為是一種網路廣告形式。因此只要是對於網路廣告有相關法令管制的領域,部落格文章也會受到相關法令的限制。但不是“不能寫“,而是“要遵照法令的規範“

 

而最常見到部落客會分享交換心得且有相關法令規範的業別大概就是食品、藥品(醫療器材)和化妝品了,以下要針對幾個重要的概念稍微分享一下

 

1.       網路上絕對不能賣藥以及醫療器材有以下重點要提醒

 

--什麼是藥品和醫療器材?請參閱藥事法

--團購也有可能涉及銷售行為,所以要注意

--眼鏡或隱形眼鏡(包含角膜變色片)都屬於醫療器材的一種,因此也不能賣

 

2.       產品不能任意宣傳療效--這裡也有幾個重點

 

--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而採訪、報導或宣傳,其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效能者,視為藥物廣告。因此,部落格文章如上定義應該也算所謂的藥物廣告,不因撰寫時是否有收廠商的費用而有所不同。

 

--「健康食品」不是普通名詞,而是專有名詞,是指健康食品管理法》裡明定經核准認定具有「調節血脂功能」,「調整腸胃功能」,「調整免疫機能功能」,「改善骨質疏鬆功能」、「牙齒保健功能」、「調整血糖功能」「護肝功能(針對化學性肝損傷)」、「延緩衰老」或「抗疲勞」等效能才算健康食品,「健康食品」有專屬的標章,如圖(又,每一健字號也僅包括當初申請核准的效能,不能延伸宣傳其他效用)

 

 

 

 

--如果不屬於藥事法規範的「藥品」與《健康食品管理法》裡明定的「健康食品」的各種能吃進肚子裡的丹、膏、丸、散、膠囊、錠,其實就法律的定義都是食品,因此就完全不能做誇大不實或虛偽的宣傳或宣稱有療效。至於什麼叫做誇大不實或宣稱療效,請參閱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虛偽、誇張或醫藥效能之認定表,裡面有整理違規的範例(意思是如果這樣寫了,就會受罰,所以請務必要仔細瀏覽)

 

--假如不是吃的呢?法令上也有規範

 

l  藥事法第六十九條,如果不屬於藥事法裡所稱之藥物(含醫療器材),而做任何醫療效能的標示或宣傳,亦違反規定,可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以下為一些違規範例:

o    精油宣稱可以「促進淋巴引流,可幫助排除體內的廢積物或毒素」

o    塑身機,宣稱可以達到「氣血循環功能」,「活化體內分子」

o    護腰帶,宣稱可以「健腰、止痛」

l  商品做任何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標示或宣傳

如宣稱具有豐胸、減肥、塑身、增高、壯陽等效能,應提出相關文獻資料及醫學學理或臨床試驗之依據,以証明具該效能,否則將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之規定,可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以上這兩點可能就要提醒一些喜歡分享化妝品或用具的部落客們注意,雖然不是吃進肚子的,但是在效能上也不能寫的太誇張喔。

l  如果是化妝品,也不能把效果寫的太誇大,請參閱衛生署訂定之「化妝品得宣稱詞句及不適當宣稱詞句」的規範。

 

--假如是有關醫療所、醫師、療程的經驗可以寫嗎?根據醫療法第84條: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所以原則跟上述的藥物廣告是相同的。

 

所以,如果根據上述法令對於「廣告」或「宣傳」的定義,部落客在熱情分享自己的使用心得時,要注意保護自己不要不慎觸犯法律,如果因此而遭罰那就真的太冤枉了。主管機關執法時並不會因為我們說「不知道法規」而因此不罰,就像我不能說「我不知道紅燈不能右轉」而請警察不要開我罰單是一樣的道理。

 

而當部落客具有一定程度的影響力時,也必須了解自己的影響力背後同樣擔負著某些責任(蜘蛛人都有說過--“能力越大,責任越大“),所以對於自己的文章寫作領域相關法令或規範的了解,也是應該去做的事。一來保障自己,二來也不會因此產生誤解。

 

(哎,我也不想在難得的週末寫這麼無趣的文章啊,但是覺得這次的案例裡也應該有些相關法令的討論,所以只好多事來整理一下了)

 

相關法令請看以下連結

 

藥事法

健康食品管理法

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

        (感謝推友陳豐偉醫師及高藥師的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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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意見

  1. 老查,我是有次去民生社區吃火鍋,旁邊桌的粉絲,記得否?
    你這篇文章,正中我工作的重點,且很有幫助喔!
    想告訴你,你的文章幫助你的粉絲工作更順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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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哈,謝謝您啦
      昨天也是因為覺得看到一些討論裡對於法令較少提及,但是也許是很多人不清楚或疑惑的,所以才就自己過往因為工作的關係所了解的資訊整理了一下給有興趣的朋友們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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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濟安堂張老師2010年3月7日 清晨7:31

    謝謝:您提供很棒的資料~我引用可以嗎? @};-

    祝福您!健康 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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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歡迎引用,但也要提醒您,如果有相關疑問的話還是去查閱法令或是打電話去問衛生局得到的答案會最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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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最簡單的講法,如果有收錢做置入性行銷,那麼,被認定為廣告的機會就大。
    這個CASE,到底部落客有沒有拿錢?

    再者,宣稱除痘,基本上就是涉及療效,衛生署判斷的基準是什麼?
    當然就是以客觀的檢驗報告來看。
    檢驗報告有療效?OK,列入藥品納管,藥品廣告需要申請。(但不能賣,因為你沒有藥商執照)
    檢驗報告沒有療效?那宣稱有療效,當然就會有問題。
    至於自身的使用經驗,對於主管機關來說,那根本不重要。
    舉個比較極端的例子,你去廟裡求符水,喝了主觀上覺得有效,把他PO上網路,但是衛生主管機關在沒有客觀檢驗報告的情形下,可能相信你的說法嗎?

    另外一個可能被忽略的狀況,就是,這個產品的廣告期限?
    以化妝品廣告來說,申請一定是有期限的。
    以某人文章廠商的回信來說,97年2月申請,通常為一年,
    代表廠商的化妝品廣告申請,有非常大可能已經過期。
    這裡也並不是如廠商所說「自主性管理」,
    而是如果一旦發現你超過這個期間去刊登廣告,也是會被罰錢的。
    而部落客個人,是否是在廣告期限以外受代言推薦呢?

    在這個狀況下,我是覺得有些事實避重就輕,沒有被交代出來。
    最重要的,如果是拿錢做置入性行銷,
    那無論文章以什麼「好康分享」、「試用推薦」的講法,都還是廣告。
    目前看來,衛生局因為民眾檢舉而需要辦理,客觀上也算是合理的(因為有些事實需要釐清)
    但,這不是我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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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想如果會涉及相關業務的人,真的需要了解相關的法令。我之前也是因為工作的需要,才去花時間讀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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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感謝分享與提示 ~ 確實讓一般人對之建立較完整的認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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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因為剛好有接觸過相關事務,所以把一些資訊整理分享,讓有需要的朋友們可以看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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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這篇分享很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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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謝謝,希望對有需要的人來說是有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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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我想提供另類觀點^^
    您所提的法條是藥事法第七十條
    好像自從民國59年制定後就沒修過了
    當初立法者應該並不能預見到今日網路的蓬勃發展
    若無司法實務上形成判例 難以賦予法條繼續成長茁壯的空間...
    那麼傳統上所謂的採訪 報導或宣傳  解釋上能否包含今日的私人部落格則不無疑義?(歷史性解釋)
    畢竟光聽其人就厭煩 光看標題就離開
     幹麻還要一點再點去瀏覽?
    部落格是公開歡迎大家沒錯 !
    但每天也就那固定的朋友會瀏覽  也並非全然不可特定...
    這事件的主角真的有在宣傳嗎?
     
    這是一塊新興領域 需要立法者制定全新法律才能明確規範
    否則也不是行政機關說了算!(沒有民主正當性)
    訴願 =>行政訴訟  =>聲請大法官解釋 永遠也吵不完~
    目前就等著看有沒有人帶種敢挑戰政府的權威吧!
    這樣也比較有熱鬧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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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隨著時代的變化,有時候的確法律的執行也會需要有所調整
      我自己就有經歷過類似的事情--以前要賣東西,必須要做商業登記,需要登記在可做商業用途的地址。但是當網路拍賣盛行之後,在家裡也可以做生意,因此前幾年稅務單位就放寬了相關規定,只要登記一個可以送達通知的地址即可,這就是隨著時代轉變的調整
      但還是要提醒,在調整、修改之前,法律仍是法律,仍然有其需要被遵守的效力。透過影響力法或行政機構去修法,才是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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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大大 別怪我喔 是你說法律人可以聊抒己見的><
    我再發表一點淺見交流一下
    不正當的法律是否必須遵守?惡法亦法?
    這是個千苦難題
    當初行政機關強迫人民領取新版身分證時要按捺指紋
    曾引起不少人反彈
    更有甚者揚言不惜拒捺以待政府處罰
    再據以提出訴願 訴訟要大法官解釋清楚
    因此才有今日大法官第603號解釋文的誕生
    所以後來大家領取新版身份證時才不用被迫按捺指紋
    我不是鼓勵民眾以身試法  輕蹈法網
    畢竟訴訟成本不低 惡法不多
    只是有時候真的必須有人挺身而出才能宣告法律的違憲性
    政府也是會犯錯的 並不是父母官那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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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過您舉的例子不是主法,而是執行細則的層次
      而有關人身體健康的資訊,是否應該因應時代而讓非專業人士自由的做經驗分享我覺得亦仍有待商榷之處
      本文的用意其實在於“提醒網友法律是這樣規定的“,至於是否應該修法,我還是留給醫界法界人士來傷腦筋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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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這篇
    應該廣為傳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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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希望有需要了解的朋友可以看到並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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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謝謝這篇報導,讓我增進了許多法律知識~~~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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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也希望對您與其他朋友有幫助,就達到文章的目的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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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謝謝大大的善意回應
    不過我舉的例子
    是原來的戶籍法第八條第二與三項被宣告違憲的部份
    不是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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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哈,所以這就是我不夠專業的地方了,先說聲抱歉 :">

      或者您如果願意寫篇文章來建議政府應如何修法,也許可以對現況產生一些改變的可能。因為我只知道哪些現有的法令管轄到哪些行為,但是畢竟對法理算是門外漢,也不知道從何建議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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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謝謝你這麼詳細的分祥~
    發現這件事情時~我也挺恐慌~
    因我剛po一護手霜文~
    不知道是否觸法說~
    還在研究中~
    有你這麼詳細的解說~
    真得有點了解囉~
    謝謝你唷~
    另外~邀請你到我網誌看看唷~
    http://www.wretch.cc/blog/ulani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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